赵永忠律师亲办案例
偷拍丈夫洗澡,惹出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怪案
来源:赵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2
浏览量:1977
偷拍丈夫洗澡,惹出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怪案

 
 
 

    2002年9月1日夜,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建设路一幢楼的楼道里,一个名叫秦玉的女人一边四处望风一边祈祷张明君能够替她完成偷拍丈夫的婚外情的任务。

    11时许,她看到街对面的自己家里冲出来两个人,朝着自己和张明君所在的楼道跑过来,截住了正欲离去的张明君,那两个人在对张明君推推搡搡并厉声责问一阵之后,将他扭送到了街边的巡警治安岗亭。
 在巡警的询问下,张明君承认了自己的偷拍行为,并供出了自己用微型摄像机偷拍赵波等人洗澡的行动是受秦玉的指使。

几年磨难婚姻,痛苦记忆刻骨铭心

    “为了搜集证据证明老公背叛我,我才想到拍摄他的出轨行为的。我怎么就触犯了法律呢?”面对记者的采访,秦玉感到自己很冤。

    秦玉是浙江温州人,1990年,年仅15岁的她告别亲人和父母,随哥哥一起,带着刚刚学会的美容美发技术只身来到四川泸州闯荡天下,先从小的理发店干起,直到干成大的美容美发厅,并培育了大批弟子,小小年纪成了沪州市美容美发界的名人。
 因为秦玉人长得漂亮,又有钱,那一阵子追求她的人特别多。她希望自己未来的夫婿一定要有男子汉的阳刚之气,能保护自己,最好是军人,或者公安民警等。

    1996年夏天的一个上午,一个帅气的小伙子来到她所在的美容美发店理发时,她眼前一亮。通过聊天得知,那个小伙子名叫赵波,是泸州一所警校成人班的学生。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因为聊得很投机,彼此都给对方留下了好的印象,他们一来二往之后成了恋人,并于1年后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

    跟赵波结婚以后,她才发现赵波身上的缺点很多:性格暴躁,不思进取,对她也没有了从前恋爱时的那般好,而是动不动就喝斥她,嫌她不讲卫生,对自己老母亲不好……

    不仅如此,秦玉还发现,赵波对夫妻生活越来越没兴趣。

    最令秦玉接受不了的是,她听别人说,自己最贴心的一位徒弟小丽也跟赵波搞在了一起。

    后来的某一天,当提前回家的她看到小丽与赵波在自己家里表现得很亲热时,更相信了好心人对她说的话。

    “你找谁不好?为什么要找我的徒弟?这让我多没面子?”她厉声责问赵波。

   “找你徒弟有什么不可以,因为她比你长得漂亮呀!”赵波鄙夷地嘲笑她说。

     想到自己一直对赵波真心付出,以及婚后自己所受的折磨,她悲伤的泪水流了下来,忍无可忍的她冲上前去与丈夫厮打起来。
 从此后,他们夫妻之间彻底撕破了脸皮,几乎天天都会吵架,生活在名存实亡的家庭之中,秦玉真想与赵波离婚,但她怕离婚后女儿的成长会受到影响,因而她又打起了退堂鼓。

    但是,她不愿意离婚不等于赵波就不主动找她离婚。2002年3月,秦玉因家庭琐事与赵波母亲田芳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辱骂之后,赵波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搜集婚外情证据,她请来“私家侦探”偷拍

     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那段时间,她又几次低声下气地跟小丽“协商”,但“协商”的结果她们总是不欢而散。

    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她提议给小丽一些钱,请她退出那场无聊的爱情游戏。但小丽却又反问她:“爱情是用金钱能够买到的吗?你那么有钱,在爱情方面不依然是一个穷光蛋?”

    求小丽不成,她向赵波求情,请赵波考虑到女儿的成长,不要离婚。但赵波却冷笑着说:“离婚会影响到女儿的未来幸福,如果不离婚而两口子天天打架、吵架就不会影响女儿的心理健康吗?离婚后伤害1个人,不离婚伤害3个人,我怎能不离呢?”
 她的几次努力都失败了。

    2002年7月25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赵波抚养,两人存款6.8万元、价值7万元的住房、预购房款35万元等共计48.8万元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明明是赵波有了婚外情,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是赵波,为什么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要分出一半给赵波呢?秦玉觉得想不通,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她所称赵波有婚外情行为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秦玉痛苦不堪,之后的那段时间,她如行尸走肉般地生活和工作着,1?郾61米的她瘦得只有了80多斤,她甚至想到去死,也想过买瓶硫酸去毁掉小丽及赵波的容,让他们在痛苦中过完下半生;或者买一些耗子药与他们同归于尽……但每当她一想到女儿的时候,她的心又软了下来。

    她决定上诉,并力争在二审开庭期间,搜集到赵波与第三者偷情的证据。有了证据,过错就在赵波身上,即使要离婚,他也休想分走一半财产。

     于是2002年8月12日,她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之后,她丢下自己的生意不做,而加紧搜集起赵波婚外情的证据来,9月1日,她兴冲冲地到冲印店里取照片,却发现照片上的人像十分模糊,“你拍的照片太差劲了,为什么你喜欢拍这些东西?”冲印店冲洗照片的张明君对她说。

    张明君是照相馆的老板,当他知道了秦玉的不幸遭遇后,同情之心油然而生,同时也愤慨不已:“你真是太可怜了,这样吧,你将这个事交给我,我用自己的微型摄像机免费为你拍摄你老公与人偷情的情景,拍摄结果一定会比你所拍的照片更有说服力!”

    于是,当天晚上9时许,秦玉带着张明君到了她家对面楼房的楼道里,选择了最佳拍摄点,并对张明君交待了只能拍摄自己的卧室,不能拍摄浴室,如果卧室里有其他女人与赵波同床共寝的话,就将他们的丑态拍下来。为了使拍摄能够顺利进行,他们还对彼此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张明君专心拍摄,秦玉则为他望风。

    转眼间过了1个多小时,张明君却没有发现秦玉的卧室里发生赵波与其他女人颠鸾倒凤的情景,倒是客厅里人影晃动,细细数来,发现有三男两女,3个男人的年纪差不多,而两个女人则一个大约50多岁,一个则只有20来岁,而且那几个人的行为举止并无过度亲密,这可难坏了试图拍摄的张明君。

    难道就这样一直等下去吗?腿已经站得有些发麻的张明君开始没了耐心。就在这时,他发现浴室里灯亮了,有一个男人开始进去洗澡。也许正戏就要开演了吧,在拍摄正戏前,先来个序幕也行啊!张明君开始拍摄起来。浴室里的人洗完一个又进去一个,张明君也是拍完一个又拍一个。然而就在他拍第四个“出场”的人的时候,却被急冲冲地冲上楼来的两个男子给抓了个正着。

洗澡被老婆偷拍,老公怒告侵犯隐私权

     张明君在对赵波进行拍摄的时候所站的位置非常隐秘,而且有自己为她望风,他是怎么被发现的?秦玉觉得很奇怪。

     原来,那天晚上,赵波与老母田芳、两个哥哥赵大平、赵大江先后入浴,当赵波进入浴室时,开始洗澡的他却奇怪地发现街对面楼道里有隐隐约约的红光在闪烁,曾经当过警察的他顿时警觉到了什么,于是连忙请两个哥哥前去抓那位偷拍者。赵大平、赵大江兄弟俩连忙冲下楼去,截住了正要离去的手拿摄像机的张明君,在对其厉声责问毫无结果的情况下,他们便与冲下楼的赵波一道将那个陌生人扭送到了巡警岗亭。几天后,秦玉接到了沪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的一纸传票,从传票中她才得知赵波与其哥哥赵大平、赵大江及母亲田芳已于9月3日以她和张明君侵犯了他们母子4人的隐私权为由,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她和张明君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

     接到传票后,秦玉傻眼了:自己本是受害者,却不曾想又一次成了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秦玉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4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主要有五点:一、原告赵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通过那种途径搜集赵波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的证据的。二、摄影师张明君拍摄的处所是秦玉自己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三、被拍摄的房屋属原告赵波和自己共有,住在该房内的其他人未经自己同意。四、她请张明君拍摄什么内容她自己也不知晓,如果张明君拍摄到了4原告洗澡,也只怪4原告在洗澡时自己没有拉窗帘。五、摄像带的内容她没有看过,也没有向外界传播,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因而她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明君也辩称,他的行为虽然侵犯了4原告隐私权,但没有造成影响,不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他受秦玉的委托为其拍摄证据,并不知道其需要摄制什么内容,秦玉也未向他提供被拍摄对象的照片,也没有告之被拍摄对象的相貌特征,且他也不认识原告赵波,他只是盲目地按秦玉的要求去拍摄,直到被赵波拦截,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随即当场向原告及其家人表示了道歉,并主动上缴了其摄制的录像带。他的偷拍行为虽然不当,但该录像带没有向外扩散,未造成任何影响,故不应对4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该案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是属于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专属于公民享有的绝对权,除司法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享有监视、拍摄他人住宅内活动的职权外,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作为即违法。4原告在浴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公民在私有领域进行的私人活动,属4原告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活动。二被告在未经4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窥视、偷拍的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给4原告享有的隐私权益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秦玉所持的为了收集证据维护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自己的住房内的活动进行拍摄的辩解理由,违背了法律赋予的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田芳系原告赵波之母,自原告赵波与被告秦玉结婚育有小孩后就一直随原告赵波、被告秦玉共同居住至今。原告赵大平、赵大江系原告赵波的同胞兄长,在经原告赵波允许的情况下,其寄宿在原告赵波与被告秦玉共有的住所内的行为属正当行为,故被告秦玉所持的原告赵太平、赵大江、田芳未经许可到其住所居住不合法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被告秦玉在未告知被告张明君原告赵波相貌特征,明知张明君可能误拍他人的情况下,仍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故被告秦玉对被告张明君的偷拍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秦玉所持张明君扩大偷拍范围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被告秦玉称其未到场,只是为了怕过往的行人看见,一直在楼梯间给被告张明君望风的辩解,充分证明了被告秦玉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事实,故2被告对4原告构成侵权。

     秦玉与张明君侵害4原告隐私权的行为,虽然在实施侵害后未对外传播,但确已给4原告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痛苦,2被告应对4原告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4原告提出的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与诉请损害赔偿数额相均衡,故此对4原告过高请求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秦玉、张明君停止对原告赵波、赵大平、赵大江、田芳的隐私权侵害;由被告秦玉、被告张明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4原告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2被告对赔偿4原告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合计1000元由2被告各负担500元。

是耶非耶,中国第一例婚内隐私权案

引发法律大碰撞

     中国第一例婚内隐私权案经过新闻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人们对这一罕见的奇案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夫妻是受法律保护的性伴侣,夫妻的身体对对方来说应该没有隐私可言。因而妻子偷拍丈夫的裸体不应该属于侵害隐私权。更何况妻子是在自己的合法地位受到第三者威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采取的一种取证方式。

    曾为秦玉的委托人之一的赵永忠律师认为,侵犯隐私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看,要符合几个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行为,要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没有实施行为等。而秦玉进行偷拍,仅仅是为了搜集证据,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并将其进行传播的初衷。

    同时,他说虽然录像带中有赵波的两个哥哥及其母亲洗澡的情景,但从录像上来看,因为窗子挡住了下半身,录像中所暴露的基本上都是上半身,男人的上半身本身就无隐私之言;暴露上半身是否侵犯了3个男人的隐私权也是值得商榷的。

    对这个案子,律师刘国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窃取和传播隐私两种行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正式承认隐私权,所以没有侵害隐私权的说法。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就是公民的自由空间。秦玉及张明君的行为既没有传播他人隐私的故意,也没有给他人造成影响。因此,本案中所谓的“偷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质。

     同时,他指出,该案女主人秦玉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一方面是由于她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也没有作婚后财产约定,一张结婚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两人的财产权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完善,秦玉只享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但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却没有规范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这也是此案引发争议的根源。

    而记者在电话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法学专家杨立新时,他说,在1986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时,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仅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立法的疏漏。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应追究民事责任。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护。该解释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对发生在泸州的中国第一例婚内隐私权纠纷案,他表示,寻找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应采用合法的手段,如果为了寻找证据去偷拍,这种行为本身就已违法;同时他指出,原告辩称她请摄影师拍摄的处所是她自己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不构成侵权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摄影师所拍的她的家只能说明那个空间是她自己的,别人在她的家里的活动依然有隐私权,如果去偷拍人家就是窥探人家的隐私,干扰人家的私人活动,侵害人家的隐私权……因而他认为该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近日,记者专程从成都赶往泸州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秦玉对记者说:2002年9月24日,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她和赵波二人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时,称“秦玉在自己家中所拍摄的镜头,拍摄后仅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没对外宣扬,因此该证据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据应予认定”,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价值7万元的住房及已交35万预付款的营业房归自己所有,自己在6月内支付赵波10万元。

转自《广东公安》    作者:刘 杰     责任编辑  小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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